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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规定

(1)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前述车辆损失险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在原有附属设备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如在保险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清洁燃料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检测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电动升降器、防盗设备等。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新增加设备单独损毁,如被盗窃、丢失、故障、老化、被破坏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余额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3)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lo%,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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