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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实务中,常遇到下列情形:故意为不实告知;故意隐匿有关事项;过失造成不实告知;因过失遗漏有关事项;无过失地不实告知;无过失地遗漏需告知的事项。
这些情形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有解约权,各国立法不同。德国的《保险合同法》规定:“投保人无过失,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涉及被遗漏的事项和不实说明的,如果是保险人明知的,不得解除合同;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行使解约权。书面询问以外的事项,即使有所遗漏,如果投保人不是出于欺诈的隐匿,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可见,我国的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是根据投保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所造成的实际后果作出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但由于主观心理往往不好把握而缺乏操作性,在保险实务中容易引起纠纷。而德国的规定操作性更强一些,值得借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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