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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保险利益原则,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的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从保险中获得超过保险利益限度的额外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对汽车保险的作用主要有:
1)避免保险与混为一谈。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但保险与侥幸图利的有本质的区别,保险利益决定了保险人不可能额外获利。因保险基金通过大数法则由广大投保人分担,即使没有得到赔款,也不会导致投保人负担很重。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保险成为和类似的行为。
2)防止道德风险。这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的赔偿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就极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以汽车保险为例,如果投保人在无保险利益的情况下订立了汽车保险合同,则保险汽车随时有被破坏和焚毁的可能。反之,如果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受损,被保险人最多也只能获得原有的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可有效地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3)有效地限制了保险补偿的程度。财产保险以损害补偿为目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额度以保险利益为最高限度。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部分,不具有保险利益。如某车主将其价值20万元的汽车投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他最多只能得到20万元的保险赔款。即便是他投保了25万元的保险金额,并多交了保险费,也不能获得超过车辆价值以外的赔款,因为他对超过其车辆实际价值的部分金额没有保险利益,投保是无效的。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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