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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第27号文件,首次要求个人与联产的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15l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以后公安部也曾多次发出规定,要求汽车不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发牌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已经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为此,各地对国务院文件的执行也因省情不同而不同,目前只有部分省市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国家尚没有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补偿制度。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汽车保险的理论与实践的差距都很大,应尽早立法确定强制车辆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为无辜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到2002年lo月,中国保监会已经起草完成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提交国务院审查。如果得到批准,我国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无疑是我国在改革现今的汽车保险制度与世界接轨方面所迈出的一大步,对众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是一件幸事。
汽车保险制度体现在;保险条款的制订和保险费率的厘订时,一般表现为从车主义和从入主义两种制度。目前,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大多采用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而我国采用的仍然是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辆 责任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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