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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所依据的法律为“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于1955年7月正式通过此法案,并于1956年2月正式实施。该法案规定: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财物保障,仅以人身伤害责任为限,不包括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未参加此保险,不得驾驶汽车,否则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款。日本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前,交通事故依据一般民法的过失责任来处理,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采用过失推定制,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在日本,除了另有规定以外,所有的汽车都必须参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人不能拒绝承保。保险合同的唯一除外责任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遇有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隐瞒和不实告知重要事项、重复保险、保险汽车已经不存在等情形,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有解除权。
日本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合同的凭证是汽车保险证而不是保险单。保险证除了证明已经参加了该保险外,还可作为被保险人申领牌照和定期检验的必备文件。因此,保险证必须随车携带以供检查,无保险证不得驾驶汽车。此外,随保险证一起发放给被保险人的还有特制的保险标签,应粘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的明显处,使人一看就知道是否投保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责任保险 汽车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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