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保险人负担能力和需要保障的程度不同,在保险实践中需要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实施方式。
1.混合实施
由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法律规定了其最低要求,因此在保险模式设计时,往往采用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内容在内的混合实施方式。英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就是这种实施类型。在英国,汽车保险被设计分为四个层次的类型:
1)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
2)第三者责任保险。
3)第三者责任、火灾和盗窃保险。
4)综合保险。每个层次类型都包括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的内容。投保何种保险,由投保人自由决定。
2.分离实施
分离实施方式表现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实施。前者按照法律规范设计,后者按照一般商业保险的原则设计,投保人分别办理。日本采纳的就是这种实施方式。此种实施方式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最基本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办理。同时设有汽车保险的主要险和附加险,供投保人自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