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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应在新就业地参加医疗保险,并由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现将具体经办规程说明如下。1、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审核,填写《信息变更表》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4、新就业地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并告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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