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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今日市人社局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为14958元,即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即继续按上一社保年度的标准执行。
据悉,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
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在缴费比例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0.5%计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2014年度,全省、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986元、3828元,我市各项待遇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于2015年7月1日起相应调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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