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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肉体上、心理上的非正常状态,是无形的、抽象的、无法准确计算的。但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并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则已为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普通认同C在我国,对于造成梢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给予物质赔偿,但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才可判令贵任人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践中的难点是,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根据以下七个方面的因素确定: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事实上,因为每一案件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侵权情节不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在个案的具体应用中仅仅凭上述七个方面的参考因素仍难免困惑。
不过,有的地方规定了一个上限,或者同时规定上限和下限,法官在该范围幅度内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学者杨立新对法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官可以行使自由酌量权,但应在区别对待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并进一步提出了计算赔偿数额的三个方法:一是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其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二是比照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
三是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上述三个计算标准是学者提出的理论观点,但对于当事人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索赔中合理确定自己的诉求金额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实践中,提出索赔金额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山于责任人不是故意的,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法院会要求的很严格。对于一般的精神伤害,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第二,当地的法院是否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果有,应当参照这一限额提出具体索赔数额。当事人不宜超过该索赔限额提出赔偿请求。
第三,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索赔金额能够调解,尽量争取调解。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严格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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