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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实际损失为限。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韵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例如,一台机床投保时按其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5万,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2万元,保险人只应赔偿2万元,尽管保险金额为5万元,因为2万元的赔偿足以使被保障人恢复到受损以前的水平。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因为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保险最高责任限额,超过这个限额,将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使发生通货膨胀,仍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其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乍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应为20万元,因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受损时财产权益已全部转让,则被保险人无权索赔;如果受损时保险财产已转让,则被保险人对已转让的财产损失无索赔权。如果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保险利益额度为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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