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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车主已改合同未变保险公司不赔

【案例简介】新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车辆保险合同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A女士诉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A女士于2003年10月15日从B先生处购买捷达车一辆,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B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2003年10月19日、11月20日,该车两次发生交通事故,A女士均持B先生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事宜。
2004年2月21日,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接受理赔申请后,以A女士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A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宜时,已经知道车主变更的事实,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车辆的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称:保险人是与被保险人B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A女士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也未依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办理合同批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B先生投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及结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A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A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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