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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职能——补偿损失职能和经济给付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决定的,是本质的表现。简单来讲,体现保险本质的功能或反映保险的社会使命就是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固有的特性,即结合多数人共同分担风险,补偿少数人的经济损失。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
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保险的职能可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两类。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职能,它不因时向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保险的基本职能有两种:
(1)补偿损失职能。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任损害的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在财产保险中体现为补偿职能,在人身保险中体现为给付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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