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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的必要性

(2)从合同期限、数理统计和核算上看,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超过1年,多为3年以上的长期合同,保险费率依据生命表、预定利息率和预定费用率计算,每一会计年度末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依每张保单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已保年期、缴费方式等,还要考虑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及费用分摊等多种因素,用精算方法来计算;而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保险费率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每一会计年度末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或各季度、各月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3)从经营风险上看,人寿保险的经营风险主要是资产风险和利率风险,发生亏损时并不会在短期内表现为现金净流量减少,不会出现支付困难,风险有可能被长期掩盖,因而具有长期隐蔽性,而财产保险的经营风险主要是巨灾风险,即一次事故造成巨额赔款支出,发生亏损时会在短期内表现为现金净流量减少,会发生支付困难,风险不能被长期掩盖。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就有可能发生当财产保险业务发生巨灾风险或保费收入不足以抵偿赔款时,就会动用人寿保险资金支付财产保险的赔款,从而影响人寿保险资金的增值,损害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目前关于保险的法制不健全,保险监管力量、经验不足,保险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仅要求必须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挪用资金,还不足以形成财产保险经营风险与人寿保险经营风险之间的“防火墙”,所以有必要实行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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