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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增幅超10%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于日前发出《关于调整2014年度宜兴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调整后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该《通知》,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平均增幅超过10%。其中,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方面,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如果增加额不足以下金额的按以下标准调整:一级305元,二级295元,三级275元,四级260元,五级225元,六级210元。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方面,享受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0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700元,部分护理依赖13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增加额不足105元的按105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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