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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为了避免医疗保险法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不协调的情况,统一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医疗保险法执法权的统一。医疗保险法执法权应由医疗保险法的执法机关统一行使,有序综合管理,全国医疗保险法执法机关的行政职权应该自上而下统一协调。例如,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社会组织非经法律授权或政府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职权。
  二是医疗保险法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统一。它是指执法机关间实行分级管理、纵向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另外,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与医疗保险执法机关的决定相一致,不能擅作主张。
  2.公开原则
  医疗保险法执法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和程序,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该公开,透明办公,显示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更好的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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