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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费及待遇享受

2014年度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续保缴费工作现已启动,为保证我县居民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时间及地点:2013年5月2日起——8月31日止,逾期不予办理。新参保的居民,需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二张;低收入家庭户、残疾人员需携带低保证及残疾证;续保人员,需携带医保证在户口所在地(居委、乡镇)参保缴费。
二、参保条件:凡具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①非从业居民;②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③长期在本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④新生儿。
三、参保缴费标准:(一)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300元;重度残疾或低保人员的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36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二)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300元;重度残疾或低保儿童的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310元。(三)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参保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费可追溯报销。四、享受待遇(一)参保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非从业居民为60000元,少年儿童为80000元。
(二)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000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提高到80%,学生儿童90%;二级医院提高到70%,学生儿童80%;三级医院提高到55%,学生儿童65%。参保居民务必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续保手续,避免因延期缴费、中断缴费影响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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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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