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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保险诊察费支付办法试行

自12月15日起,我省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收入的一部分通过收取诊察费予以补偿。记者日前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原则,我省已出台《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支付办法试行期为1年。
《意见》提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察费支付原则为“坚持收支平衡,严格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以改革前3年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县级医院平均发生的药品费用总额为基数,按照取消药品合理加成后,医院减少药品收入的75%确定为诊察费支付年度总额控制目标。年度总额控制目标为诊察费支付上限,年度支付诊察费总额高于支付上限的,按上限补偿,超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低于支付上限的,据实补偿,合理结余部分按比例返还医院留用,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察费支付将采取何种方式,《意见》也给出了明确说明。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诊察费按县级医院城镇职工门(急)诊人次乘以医保支付标准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诊察费1个年度按照1次住院支付;本着城乡居民统筹医疗、统筹门诊诊察费补偿标准,城镇居民门诊诊察费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可以参照统筹地区新农合的规定执行;职工、城镇居民住院诊察费每人次按2次门诊标准分别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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