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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完善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市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统筹医疗项目支付标准
1、调整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定额结算标准(见附件)。
2、调整新生儿医疗保健费支付标准。每个新生儿从300元调整为600元。
3、调整妊娠期门诊检查费支付标准。女职工从每人次600元调整为每人次800元(不分单、多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生育第一胎的,从每人300元调整为每人500元。
4、调整门诊人工流产费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每人次600元,二级医院每人次5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每人次300元。
二、明确相关待遇政策
1、夫妻一方为再婚生育,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独生子女生育待遇。
2、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第二胎,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中的晚育待遇。
三、定期对参保女职工实施健康检查
自2011年起,每两年对市本级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检查,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确定。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常德市市本级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结算调整标准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 德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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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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