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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调整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各中央属行业单位、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劳社部函[20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36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为7%,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2002年2月9日劳社部函[2002]33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你们《关于2002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问题的请示》(闽劳社[2001]7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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