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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社保局、卫生局、医疗保险局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和政老字[1992]1号等文解决1981年以

为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和政老字(1992)1号文的规定,现对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调整实施办法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这次调整生活待遇的对象是: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同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在军队批准其退休时,有军籍的现役干部,二是由军队批准其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干部。 二、这次调整生活待遇职务、等级依据:仍按原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的职务、等级,并按总政(1982)11号、总政干(1983)117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低于师职的,可按师职待遇;原行政14级的团职以下干部,可按副师职待遇;原行政15、16级低于正团职以下干部,可按正团职待遇;原行政17、18级低于副团职的干部,可按副团职待遇。 三、这次调整生活待遇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1.这部分离休干部原工资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的工资额计发,对原军队的军龄薪金仍可享受。 2.这部分离休干部按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调整的各项待遇从1996年7月起执行,原执行的本市离休干部各类生活待遇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3.这次调整生活待遇,部分离休干部收入按新标准执行后如收入低于原标准,其差额部分予以保留。
4.这部分离休干部的荣誉金,1993年1月至1996年9月的一次性补发。 今后按月发放。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仍享受所在区县公费医疗。 6.这部分离休干部的住房,按本市同级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执行,现有住房面积及增配的住房面积均列入计算口径,对其中住房困难的,应列入各区、县的计划,逐步调剂解决。 7.这部分离休干部如已在1996年6月30日前牺牲或病故,这次不再调整生活待遇。 四、经费开支:解决这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所需的经费,仍按离休干部现有生活待遇经费列支渠道执行。即:离休金、工龄津贴、职贴、物价补贴等部分由社会统筹列支,其他离休干部专项经费及补贴由区、县财政列支。
五、这次调整生活待遇的审批: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调整,按沪委组(96)284号文,与组织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工作同时进行,由民政部门按有关管理的办法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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