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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柳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近日,市政府出台了《柳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
《方案》规定,我市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可在执行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逾期不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在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15年度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按以下原则分别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低为1%;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从0.9%降低为0.7%;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按一 、二 、三类风险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从0.5% 、1% 、1.8%分别降低为0.4% 、0.8% 、1.44%。已根据柳劳社字[2008]33号文件规定核准2015年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企业,不再降低其工伤保险费率。
此外,符合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条件的企业,在缴费年度先按失业保险2%的比例 、生育保险0.9%的比例 、工伤保险按行业基准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的保险费,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在缴费年度内仍按1%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
据悉,首次上规模的 、按规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无历史欠费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由自治区统计局予以认定),均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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