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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省政府批准,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将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的政府补贴标准“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50元”调整为“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均按7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60%和40%比例承担。
请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相关工作,合并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的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按照分担比例配置资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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