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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3.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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