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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广东省深圳市近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草案对逾期不缴纳欠薪保障费、欠薪隐匿或者逃逸等行为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骗取欠薪垫付或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处罚。
草案规定,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一季度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中按规定金额扣取欠薪保障费。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手续。
草案明确,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供未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用人单位名单,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隐匿或者逃逸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草案明确,对于员工提供虚假身份材料申请欠薪垫付的,一经查实不予垫付欠薪,并对其同一欠薪申请不再受理;已领取垫付欠薪的,由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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