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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常州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80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00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5446元,下限不得低于2900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5446元;第二档为5149元;第三档为3089元;第四档为2900元。当期缴费年度内,上述参保人员可以在以上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900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5149元。
五、溧阳市和金坛区、武进区可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的具体调整办法,其中武进区的调整办法需报市审核同意后施行,其他地区的调整办法报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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