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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小编从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了解到,随着2014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出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将于6月启用,并补缴5月缴费基数差额。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精神,2014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48372元。按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为参保人员年度实际收入平均到每月的数值。如年收入为6万元,缴费基数即为60000/12=5000元。而在职工收入过低或单位申报额度过低、收入过高等情况下,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在保障低收入人群、推进社会公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42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209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基数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如职工A的申报月度收入为2000元,缴费基数按2420元执行;职工B的申报月度收入为15000元,缴费基数按12090元执行。收入在2420元至12090元之间,则按照实际申报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单位不按时申报,也将接受相应的惩罚措施。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规定,对2015年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低于24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2660元/月(2420元/月的110%)执行,高于24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市社保局提醒,6月25日前,未申报基数的企业需及时去市社保局或各镇(街道)社保事业所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4年的,月补缴金额为887元;补缴2009年的,月补缴金额为927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月补缴金额为1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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