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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社保机构为16万失业人员缴纳医保费

2011年和2012年,我市社保机构共为16万多人(次)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这是日前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得的信息。 失业人员失去了工作,生活得 不到保障,如果生病了,生活会更加困难。国家针对这一问题,颁布实施了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办法,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离职后,只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个人不用办理医保续费,由参保地社保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即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我市经过两年的实施,2012年我市社保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162.4元和大额医疗保险72元。据统计,2011年以来,我市社保机构已累计为16.65万人(次)的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达2730多万元,市社保机构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100%。 市社保局提醒失业人员注意 :1./社保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人员应尽快办理续保手续并续缴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使用医保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社保 失业 医保 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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