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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基本医保医疗费用总额付费管理

一是明确实施对象。总额付费实施对象为市内各定点公立医院、部队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市内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暂不纳入总额付费实施范围。
二是明确实施办法。按照 总额控制、结余奖励、超支分担 的原则,各定点单位年度基金支付总额出现超支或结余,超支的2%--10%部分,医保基金分五档按50%--10%不等比例递减分担;结余的2%--10%部分,医保基金分五档按50%--90%不等比例递增分担。超支10%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分担;结余10%以上部分,医保基金奖励50%。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为预防各定点单位出现推诿、拒绝病人就诊等规避行为,实施办法对各实施单位的年度诊疗人次数、人次人头增长比例、均次医保费用增长比例、医保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例、外配处方基金支付占单位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等指标设定控制标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医疗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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