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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调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今(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共涉及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先自付政策;提高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报销比例;增加职工医保慢性特殊疾病(原慢性和重症疾病)门诊病种;增加职工、城乡居民医保重症特殊疾病(原家庭病床)门诊病种;调整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全面实现即时结算6个方面。
调整后,《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问题处理办法》(遂人社发〔2013〕63号)中纳入报销范围的“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将调整为15%。同时,对我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中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而原中医医疗机构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不再执行。
本次调整还将肺结核纳入职工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年度内已住院人员不享受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将血友病、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重症特殊疾病门诊病种。
其中,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门诊费用报销限一个治疗期。同时,全面实现即时结算,加强“两定互认”(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医保基金结算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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