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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原则

茂名市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原则是:方便就医、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其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逐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类别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㈠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㈡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㈣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㈥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加人员异地就医 ㈠驻境内异地工作和退休长期异地居住安置的参保人员,到局领取《茂名市异地居住人员异地住院确认表》,按表说明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在工作或居住地就近选择三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医院,并报参保社保局核审。患病就医时入住选定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中门诊医疗费用,凭医院或药店的收据、药物消费清单和IC卡、到参保地的部门从个人帐户中冲销。
住院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凭已批复《茂名市异地居住人员异地住院确认表》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每日清单、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和医疗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到市社会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㈡参保人员到外地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需就医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或当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回社保局用IC卡冲销;住院医疗的,要在入院后七天内电话告知社保局登记,住院医疗费用,属基本统筹基金支付的,凭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每日清单、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和医疗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手续。
㈢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临时回境内就医的,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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