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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中国保监会在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广东改革试点进行了总结之后,于2002年明确表示,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及条款将在全国放开,并出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详细地规范了具体的改革内容。同时,中国保监会还废除了《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中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费率,这些条款和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保监会规定,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险公司自2002年9月1日起可向中国保监会递交新的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且,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于2002年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中明确指出,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也可以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也可以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率。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总公司批准后,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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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险条款 车险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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