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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仲裁的法律效力与执行

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目前我国对一般的经济合同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当事人对一级仲裁不服,可以从接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0天之内向上一级仲裁机构提出。由于二级仲裁是终局仲裁,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在按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作出审判裁决。
  如果当事人在一级仲裁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二级仲裁,或二级仲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机构有权监督其按仲裁决定执行。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则可以通知当地人民银行根据仲裁通知书,划拨违约单位应该支付的款项或赔偿金。
  但对外贸易和海事仲裁,我国只实行一级仲裁,所以一经仲裁决定就是终局仲裁,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执行仲裁决定,法院将依照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根据仲裁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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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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