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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发布通知。通知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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