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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按期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义务,亦不退还保险金。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继续生存,则保险人向其给付保险金。保险金既可作一次性给付,也可分期绘付。
假定有n个被保险人同时购买了为期t年的生存保险(t=t:—t:),在保险期内分期缴纳保险费。尽管在保险期内会有部分被保险人死亡,但不发生保险给付。至保险期满,保险给付发生。当采取一次性给付时,保险基金在t2时全部付出。当采取分期给付时,给付或因受人死亡而终止,或至给付期满而终止。如果各期给付标准相同,则给付金额在t。时最高,尔后随部分被保险人逐渐死亡而慢慢下降,直到t,全部给付期满而结束,如图4—5所示。.在t1至c。期间累积起来的保险基金F,应不小于在t2至ts期间的给付金总额C。
显而易见,在整个保险期内,保险基金完全处于闲置状态。在给付期,采用一次性给付时,全部基金在c2时刻给付完毕。采取分期给付,则在t。至t,时期内逐渐付出,在此期间,仍有部分保险基金处于暂时闲置状态,可资运用。
在动态上,每一时刻都有保险基金的注入和给付的流出,保险基金的运动形态与死亡保险并无很大差异,可参见图4.4。图中阴影部分为长期闲置资金,可作长期性投资运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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