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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将保险基金中的暂息资金用于投资或贷款,在旧中国是随着民族保险的日益发展而逐步发展的。新中国成立后的50至70年代,因受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保险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而,在这一时期,保险投资或贷款更是无从谈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科学理论的指导下,不仅保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且保险资产业务也随着保险事业的不断壮大而开始发展。
一、旧中国民族保险业的保险资金运用
旧中国民族保险业的保险资金运用,是随着我国民族保险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后又随着国民党统治阶级在中国大陆的消亡而停止。为了使我们了解这一时期的保险资金运用,现根据有关资料,对我国民族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作一粗浅的表述: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及投放限制
查国民党政府1929年12月颁布的保险法起,到1943年12月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十余年间,共颁布各种保险法规达13种之多。其中,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多种限制,但因内容与现实有不尽适合之处,加之国家对保险业持自由经营态度,施行情形未尽人意。现仅将前期的保险业法和后期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中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定略述如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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