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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3年12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据了解,我市此次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是将职工医保大额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从每人每年21万元提高到28万元;二是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
在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建立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
赔付标准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以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职工3万元、居民2.1万元)的部分至10万元、10万元 20万元、20万元以上,分别按50%、60%、70%进行报销补偿;三是提高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两个百分点。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低按65%的比例支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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