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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将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至8月14日,集中力量在全县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范围:本县辖区及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高速公路、建筑、制造、矿山采掘、餐饮服务、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高温津贴、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专项检查中要注重研究分析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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