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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我市将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城镇职工三大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8月1日起,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4003.49元,下限为2800.70元 23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破产企业一次性缴费标准将从8月1日起进行调整。
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于8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为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4003.49元,下限调整为2800.70元。各参保单位可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2844.6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此项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5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在2015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
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此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调整也将于7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至91783.94元,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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