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乌鲁木齐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3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按政策应当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具体做法为:生育津贴标准为单位申报平均工资 (最高不超过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每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前生育的,生育津贴待社会平均工资发布且单位申报工资后,对申报前应当发放的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