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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及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乌鲁木齐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3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按政策应当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具体做法为:生育津贴标准为单位申报平均工资 (最高不超过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每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前生育的,生育津贴待社会平均工资发布且单位申报工资后,对申报前应当发放的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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