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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晚育男职工享10天生育津贴

增加假期增加计划生育奖励假期
新办法把计划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留了原关于职工享受3个月以及3个月以上产假和休假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规定,并按照省规定将比例由1%提高至2%。增加了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的规定。
新办法明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据了解,这一条是指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亮点5
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新的实施办法明确,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管理,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简化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节约社会成本。同时明确,对生育保险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由社保经办机构实施协议管理服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协议的内容提供生育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新办法还规定了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程序及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的发放途径等。
三问新办法
一问
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享受相关生育医疗费用标准50%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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