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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于都县《社保法》实施前未参保城镇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 社会保险法 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文),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11年6月30日前,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凡符合条件的于都籍人员经本人自愿,均可到于都社保局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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