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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档次不同 报销比例也不一样

按照《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自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那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呢?按照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予以支付。参保人员按照一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参保人员按照二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超过4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均为70%。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因急、危症就医或者转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负担10%,剩余部分按三级医院的标准报销。未成年居民及高校学生享受按照二档缴费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疾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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