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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420元、1270元、1070元;一、二、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2元、11元、10元。各类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全省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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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社会保障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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