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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欠缴数额达3万元以上,将按照欠缴数额3倍标准罚款;如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最高每人处500元罚款。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6项行政处罚明确了自由裁量标准。
26项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北京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其中对民办教育学校、职介机构、用人单位共计26种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标准。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解释称,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少缴社保的情形,标准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按欠缴数额确定罚款标准。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一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二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30000元以上的,按欠缴数额三倍标准罚款。
相关单位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也将依据社会保险法,按照骗取金额确定罚款标准。其中若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五倍标准罚款。
此外,相关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最高也可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标准罚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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