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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投保人寿保险?

《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53条、第55条、第56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如何指定保单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个或数个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
当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死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应在投保书上写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如:本人、配偶、父子(女)、母子(女)、抚养、赡养、亲属、雇佣关系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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