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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参加工作的外国人 可以申请参加五项保险

4月17日消息17日,记者从海南省社保局了解到,在我省参加工作的外国人已经可以开始申请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以后就业的外国人,从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据悉,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据了解,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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