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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修改后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施行

记者6月14日从省社保局了解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今年五月底已经施行。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应该领取多少?《实施细则》有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新修改的《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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