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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第88号)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79号),现将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960元/月,二类工资区877.50元/月,三类工资区795元/月,四类工资区727.50元/月。
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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