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大病保险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城乡居民

近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参加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部分可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明确了天津市大病保险采取“由政府主办、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的运行模式,以招标形式确定承保公司。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2014年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2014年度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报销70%。同时,明确,承保公司年度盈亏率按照自负盈亏、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原则上按5%执行。 新闻爆料热线:022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大病保险 保险
上一篇:生育津贴标准及产假规定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下一篇:个人缴费比例不统一上调 专家解读大病保险新规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