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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参加社会保险地不一致 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参加社会保险地不一致,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小李系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沙湾县人,2011年3月1日与石河子市A劳动力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石河子市A劳动力派遣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起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地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沙湾县。2011年3月10日,小李被石河子市A劳动力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加油站处从事加油员工作。
2011年7月25日,小李应加油站安排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接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石河子市A劳动力派遣有限公司积极为小李进行治疗,并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12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工负伤。2012年3月27日,塔城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做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六级的鉴定。
小李伤愈后与石河子市A劳动力派遣有限公司未就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小李认为应按石河子市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石河子市A劳动力派遣有限公司认为应按缴纳社会保险地塔城地区沙湾县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012年6月10日,小李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石河子市A劳动力派遣有限公司按石河子市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塔城地区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参加社会保险地不一致,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被申请人注册地在石河子市,申请人工作地在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缴纳社会保险地为塔城地区沙湾县,并由塔城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因此,申请人小李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参加社会保险地即塔城地区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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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社会保险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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